函示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
主 旨:關於證券商是否依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及 公告財務報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 貴公司 77.3.30. 臺證 (77) 稽字第○七五二號函。 二、依本會第六一五次委員會決議: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應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為年報及半年報;至於公告、申報之程序、時 間等請依該條條文內容函請各證券商依規定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