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函示,自 75 年 10 月份起,庫存股票月 報表,應在股票名稱前加列該股票編號,以利配合電腦作業處理
主 旨:為配合本會電腦作業,自七十五年十月份起庫存股票月報表,請在股票名 稱前加列該股票編號,以利處理,請 查照。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