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三)字第 015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函示,有
    關證券自營商買進股票於次日交割後尚未取得持有即行賣出情形,不得利
    用交割結算銜接方式辦理沖銷買賣
    

    主    旨:查邇來部分證券自營商有買進股票於次日交割後尚未取得持有即行賣出之
              情事,請貴公司轉知各證券自營商應依規定辦理,不得利用交割結算銜接
              方式辦理**銷買賣,並請  貴公司切實執行,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1 年 11 月 27 日台
      財證(二)字第 03087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