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逾 77 年 11 月 8 日召集各證券承銷商 及有關單位研商決議,訂定股票承銷價格訂定使用財務資料注意事項,自 78 年 1 月 1 日起報會之承銷案件,均應依本事項規定辦理
主 旨:檢送「股票承銷價格訂定使用財務資料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說 明:一、本注意事項業經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八日,召集各證券承銷商及有關單 位研商決議辦理。 二、自明(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報會之承銷案件,應請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