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自營商融資買進一種股票之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主 旨:貴公司所報限制證券自營商融資買進一種股票之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五百萬元乙案,准予照辦,請查照。說 明:復 貴公司七十五年九月九日復 (75) 字第七○三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