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證券商承銷部門如有須要得另覓地點辦公,至其他部門仍應設置於同 一地點
主 旨:公司函詢綜合證券商可否分據於不同之地點經營不同之業務 (或辦公) 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公司 78.4.13. (78) 太證管字第○九八號函。 二、綜合證券商承銷部門如確有須要,另覓地點辦公,可檢具相關資料由 證券商同業公會轉本會申請,至其他部門仍應設置於同一地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