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本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9 月 19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47852 號函辦理。 二、請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加強對投資人充分宣導。 三、證券商接受委託借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 分股股票,輸入本公司交易系統時,須勾選委託交易類別 6。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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