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公告重申證券商因執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之實物申 購、買回機制而取得其他證券商股票之配套控管作業,如公告事項二,並 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1 56713 號令及同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6242 號函。 公告事項:一、就本公司 93 年 12 月 31 日台證企字第 0930034092 號公告中有關 參與證券商因執行 ETF 之實物申購或買回機制而持有其他單一個別 證券商股票部位之數量限制予以重申界定。 二、參與證券商因執行 ETF 之實物申購或買回機制而買入或取得其他證 券商股票,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惟每日於 ETF 證券買賣專戶(帳號:七七七七七七-七 )中所持有之其他單一 個別證券商股票部位不得逾各 ETF 一百個實物申購或買回基數所對 應之總合計數量。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交易部、稽核部、電腦規劃部、企劃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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