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 97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投資人從事上市股票、受益憑證及臺灣存託憑證之融券賣出及借 券賣出交易。但證券商於 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發行且該日流通在外之 認售權證,因避險業務所需之融券賣出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10 月 14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7005560 7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認售權證發行人之 888888-8 自有帳戶得借券賣出,及 929xxxxx 信用帳戶得融券賣出;證券商於 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發行認售權 證之詳細發行資料如附件。 二、避險業務得放空之額度適用本公司 97 年 9 月 30 日臺證交字第 0970029317 號公告之市場總額度之控管機制。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各保管銀行、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 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電腦規劃部、電腦作業部 、稽核部、監視部、國際事務部、企劃研究部、資訊服務部、結算部、交 易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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