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25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1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030502573 號
  • 要  旨:
    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經紀商仍
    應分別申報違約
    

    主旨:奉  主管機關函示,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
          經紀商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
          所受之證券或代價全數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請  查照。
    說明:奉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78)臺財證(二)第五二七二號
          函核示辦理。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5  月 28
      日臺證輔字第 103050257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