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經紀商仍 應分別申報違約
主旨:奉 主管機關函示,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 經紀商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 所受之證券或代價全數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請 查照。說明:奉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78)臺財證(二)第五二七二號 函核示辦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5 月 28 日臺證輔字第 103050257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