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如帳上有未實現重 估增值,可否計入股東權益減項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事務所 97 年 1 月 3 日勤眾(審)9700062 號函。 二、有關未實現利益是否包含未實現重估增值,且得作為股東權益減項之 抵銷乙節: (一)依本會 95 年 1 月 27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0507 號令釋規定 ,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於 96 年度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 一年度盈餘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就帳列股 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 餘公積,第二年以後年度,續就當年度「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與 前一年度之差額,補提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為可分配盈餘。是以, 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尚不得以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未實現利益作 為「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之抵銷。 (二)另上市、上櫃公司並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依前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年 1 月 3 日(89)台財證(一)字第 100116 號公告規定計特別盈餘公積。至有關股東權益減項淨額之 計算,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第 4 款規定 之項目,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 三、有關子公司產生「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 母公司於認列子公司帳列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後,特別盈餘公 積之提列乙節,母公司及子公司若為公開發行公司者,請按前揭本會 95 年 1 月 27 日令釋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年 1 月 3 日公告規定辦理。 正 本: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仲偉會計師】 副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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