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發行公司挹注虧損,企作利息資本化、少提折舊及員工資遣費列為遞延費 用等問題。 本會至為審慎,特請臺灣省及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惠予研議,茲經該公會將 其會計問題評議委員會對上述問題評議結論函送到會,經核尚屬允當,應 即採行,請查照辦理。
附 件:臺灣省及臺北市會計問題評議始員會評議結論乙份。 利息資本化問題 利息為融資之代價,不足增進資產之效能,故原則上不應列為資產之成本 。但建廠期間 (自取得土地、建築廠房、購置并安裝機器等設備之日迄正 式營運,并開始銷售產品之日止) ,僅有支出而無營業收入,其因取得固 定資產,而實際發生並可明確辦認之利息,得變通辦理,列為資本支出轉 歸營業期間負擔。建廠期間過後,不論以融資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固定資 產而發生之利息,均以不列作資產成本為原則。公用事業因情形特殊,得 依其性質另作適當之處理。 少提折舊以減少虧損問題 折舊為使用固定資產之代價,與任何其他費用均無二致,故應照常提列, 藉使資產及損益均能表達實況,並求前後一致。以少提折舊掩飾虧損,自 非正當合理之措施。員工資遣費列為遞延費用問題 員工資遣費乃由員工過去之服務而發生,無益於將來之經營。故在正常情 況下不應列為遞延費用。為數鉅大時,得在損益表上列為當年度非常損失 ,或直接沖銷保留盈餘,但不可列為資產。遞延費用一辭含義欠明 (例如 存貨及一般固定資產之成本無不為應遞延於日後負擔之費用) ,今後宜盡 量避免使用。 不合上述原則事項之表達 會計師作「財務簽證」時,凡遇財務報表上之表達不合上述原則。應請予 改編,否則視情節之輕重在查帳報告中敘明情由,提出保留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