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利事業辦理土地帳面價值調整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得在 資產負債表上之該項土地資產下列為減項,以表示土地增值後之全貌,並 正確表示其財務狀況
主 旨:奉 經濟部函轉財政部解釋,為土地按公告地價調整帳面價值後,土地增 值稅準備科目應如何在資產負債表上表示,請依說明二辦理。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六八、八、九經(六八)商二四六六六號函副本辦理。 二、本案准財政部六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六八)臺財稅第三四九五六號函 復:「營利事業因辦理土地帳面價值調整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科 目,可在資產負債表上該項土地資產下列為減項,以表示土地增值後 之全貌,並正確表示其財務狀況。」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