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自本 (七十一) 年七月一日起,凡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 積轉增資案件,均應預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後, 再據以計算得轉增資之限額,請 查照。 說 明:本會七一、六、二證管 (七一) 一字第○八五○號函關於土地增值轉增資 限額規定之計算方法,補充釋明如左: 一、凡本 (七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案件 ,均應自各次土地增值總額,預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 得稅準備後,再據以計算得轉增資之限額,至於以前各年度已辦妥增 資之部份,得免再計提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 二、有關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適用之稅率,不論所營事業之性質是否 在免稅期間或經營是否獲利,一律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正常最高稅率三 五%估列,俟該土地實際移轉時,再自資本公積項下調整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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