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外籍自然人股東未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股票轉讓與法人股東一案,仍 請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六七)臺聚財字第一七四號函。 二、所請外籍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間零股讓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五0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一節,於法不合;因該款僅對「不能經由有 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始能適用, 本案雖經由投審會依法核准轉受讓登記,但非不能經由市場買賣而取 得所有權,仍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資適法。 三、茲為便利僑外人類似情形讓受雙方之開戶買賣起見准買賣雙方各持同 本部投審會依法核准轉受讓股份登記之文件,辦理開戶買賣手續,並 得免繳法人開戶之委任契約護照影本等文件,或由雙方之代理人依上 開手續代為辦理,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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