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繳存營業保證金,倘以在交易所上市之政府公債抵充,如須調換或 剪取已屆期之付息券,得逕洽臺銀信託部辦理
主 旨:證券商繳存營業保證金,倘以在交易所上市之政府公債抵充,在保持面值 (須連同未到期之息券) 不少於本會規定之金額範圍內,如須調換或剪取 已屆期之付息券,得隨時逕洽臺銀信託部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59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6 月 3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30013323E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