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二字第 03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8 條 (057.04.30)
  • 要  旨:
    有關受託買賣由客戶自行領回證券或自行將證券交付各證券經紀商者,應
    按規定填製證券交付清單,但如為依「復華證券金融公司保管有價證券作
    業辦法」由復華證券辦理者,則按本函示規定辦理

    主    旨:茲為配合復華證券金融公司開辦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業務,自本(七0)年
              九月四日起,凡受託買賣由客戶自行領回證券或自行將證券交付各證券經
              紀商者,仍應按原規定填製證券交付清單,如係依「復華證券金融公司保
              管有價證券作業辦法」由復華證券金融公司集中保管或以所持復華證券金
              融公司「集中保管證券憑證」辦理交割者,應於該證券交付清單「證券字
              號」欄改填「集中保管證券憑證」號碼。請查照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