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二字第 19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57.04.30)
  • 要  旨:
    證券經辦信用交易融資業務有關往來款項,一律以代收款項科目處理

    主    旨:證券經紀商經辦信用交易融資業務有關往來款項,係屬代收代付性質,為
              使帳務處理一致起見,茲規定一律以代收款項科目處理,至於客戶以自備
              款償還融資者,證券經紀商於收到授信機構交付融資買進之證券時,其收
              付情形應於暫存證券登記簿有翔實之記載,請查照。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