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62 年 12 月 5 日證
管(62)調字第 1561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63 年 12 月 18 日證
管(63)四字第 1978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65 年 6 月 10 日證
管(65)四字第 0668 號函,不予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