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 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係指在股東會中選舉時,其本名所持有之 股份數額,亦即停止過戶時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份數額。其後股份有增減 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如轉讓數額超過當選時持有股份二分之 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請查照。 說 明:一、據永康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六九) 年四月十五日 (六九) 永康發 字第一七八號函申請解釋。 二、案經報奉經濟部本 (六九) 年六月四日經 (六九) 商字第一八一七○ 號函解釋如主旨 (檢附經濟部解釋函影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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