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四字第 0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97 條 (018.12.26)
  •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 (057.04.30)
  • 要  旨: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係
    指在股東會中選舉時,其本名所持有之股份數額
    

    主    旨: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
              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係指在股東會中選舉時,其本名所持有之
              股份數額,亦即停止過戶時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份數額。其後股份有增減
              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如轉讓數額超過當選時持有股份二分之
              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請查照。
    說    明:一、據永康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六九) 年四月十五日 (六九) 永康發
                  字第一七八號函申請解釋。
              二、案經報奉經濟部本 (六九) 年六月四日經 (六九) 商字第一八一七○
                  號函解釋如主旨 (檢附經濟部解釋函影本乙份)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