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交字第 0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3 條 (057.04.30)
  • 要  旨:
    證券商月計表應於次月七日前送達交易所

    主    旨:證券商月計表應於次月七日前送達交易所,並由該所於十二日以前彙送本
              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