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交字第 07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3 條 (057.04.30)
  • 要  旨:
    證券商每半年度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由證券交易所核轉本會
    

    全文內容:一、查證券商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辦理結算後十五日內,將財務報告
                  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董事會、監察人承認後,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公告之,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準用第三十六條定有明文。茲
                  為處理一致起見,特規定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報告經由臺灣
                  證券交易所核轉本會,該項公告應在八月三十日以前為之。
              二、通知知照,並轉行知照。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