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一五0條第二款之適用規定
全文內容:一、關於贈與繼承等股票過戶檢具合格證明文件問題,經提本會第一六三 次委員會討論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取得或 喪失證券所有權之情事,因贈與行為所發生法律效力者應憑法院之公 證書或經其認證之契約辦理過戶,其因贈與以外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 者,應憑司法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或所在地自治機關 (鄉鎮、區 (市 ) 公所) 之有關證明文件辦理過戶」記錄在卷。 二、復希知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