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交字第 1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2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057.04.30)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0條第二款之適用規定

    全文內容:一、關於贈與繼承等股票過戶檢具合格證明文件問題,經提本會第一六三
                  次委員會討論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取得或
                  喪失證券所有權之情事,因贈與行為所發生法律效力者應憑法院之公
                  證書或經其認證之契約辦理過戶,其因贈與以外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
                  者,應憑司法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或所在地自治機關 (鄉鎮、區 (市
                  ) 公所) 之有關證明文件辦理過戶」記錄在卷。
              二、復希知照。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