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關於股票股利帳務處理乙案通知知照由。 一、查「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 條第一項規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 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對會計事 項之釋示或通知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慣例辦 理。」 二、關於公司獲得無償配股(公積轉撥增資者)或股利股票(應分配股利 轉撥增資者)之帳務處理為防止虛列資產及盈餘,以求得財務報表之 真實性而保障投資大眾,本會往年查核發行公司及證券商財務報告之 案例,除於獲得股利股票時得以票面金額據以入帳,其股數與金額同 時增列外,無償配股僅作增加股數之紀錄,歷經辦理有案,近聞發行 公司對於所獲無償配股之帳務處理仍有未依本會規定辦理者,殊有未 合,希即遵照上項規定切實辦理。 三、除分行外,通知知照。 四、副本抄呈經濟部、抄送財政部、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抄發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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