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發字第 02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公司獲得無償配股時,應作增加股數之紀錄;獲得股利股票時,得依票面
金額入帳,並符合相關規定辦理

事  由:關於股票股利帳務處理乙案通知知照由。
      一、查「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
       條第一項規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
       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對會計事
       項之釋示或通知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慣例辦
       理。」
      二、關於公司獲得無償配股(公積轉撥增資者)或股利股票(應分配股利
       轉撥增資者)之帳務處理為防止虛列資產及盈餘,以求得財務報表之
       真實性而保障投資大眾,本會往年查核發行公司及證券商財務報告之
       案例,除於獲得股利股票時得以票面金額據以入帳,其股數與金額同
       時增列外,無償配股僅作增加股數之紀錄,歷經辦理有案,近聞發行
       公司對於所獲無償配股之帳務處理仍有未依本會規定辦理者,殊有未
       合,希即遵照上項規定切實辦理。
      三、除分行外,通知知照。
      四、副本抄呈經濟部、抄送財政部、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抄發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300498951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