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公司辦理「新股權利證書」有關問題復希知照由。 一 茲分別核復如下: 1 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在未經經濟部核准登記前可依本會核准 增資之文件作為辦理簽證之依據,以期便捷。至增資之新股股票正式 上市買賣時,新股權利證書當因證券交易所之公告而終止買賣該新股 權利證書應由發行公司於換發新股票時收回註銷,或妥為保存。 2 關於新股權利證書印製問題,按新股權利證書乃係針對一般投資大眾 之利益,因新股權利證書必須記載增資核准文號,為期便捷起見,該 公司可先行印製新股權利證書,俟奉核准文號後,再由印戳加蓋註明 ,以期完備;至「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可依實際情形 而以證券交易所之一成交單位而予印製,又股東對零股如要求換新股 權利證書時,該公司亦可另製一種空白股數之證書隨時填發,關於印 製數量多寡問題,該公司可參酌實際情形辦理。 3 股票背書問題,新股權利證書如經原股東背書而轉讓時該公司於換新 股票時,應於新股票背書欄內加蓋「憑某號新股權利證書背書轉讓換 發」戳記,毋須原股東於新股票上再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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