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公司取得股利股票或無償配股之帳務處理通知知照由。 一、查公司投資其他事業,被投資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0、二四一條規定 以股利及公積轉為增資時,原投資公司於取得股利股票或無償配股之 帳務處理一案,前經本會規定公司於取得股利股票時,得以票面金額 據以入帳,股數與金額同時增列,無償配股(以公積增資配發之股票 )則僅增加股數之紀錄,不作股利收入處理。並於五八、二、四以證 管(五八)發字第0一一六號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公司轉知各證 券自營商,復於五八、三、八以證管(五八)發字第0二三一號通知 各發行公司在案。 二、嗣以前項規定與財攻部及審計部之規定互有未盡吻合之處,致各發行 公司及會計師均有無適從之困難,本會有鑒及此,爰經呈請經濟部於 九月十一日會商財政部、審計部等有關機關獲致結論如下:(一)公 司以資本公積轉作資本增資配股時,其股東受配之增資股份不作收益 處理。(二)公司以當期股利或以盈餘公積轉作資本配股時,其股東 受配之增資股份應作為收益處理。(三)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八條及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增資配股時,不計入所得課稅。並奉經濟部五八、九 、一七發文經臺(五八)商字第三二0二八號令飾應照會商結論辦理 等因。 三、通知知照。 四、副本抄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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