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託人融券賣出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受益憑 證賣出,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自即日起實 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10 月 30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5828 01 號函。 正 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證券金融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各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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