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81) 台財證 (二) 字第二八二三五號 函。 二 按證券交易法第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 、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 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關於有價證券之發行,依上開規 定,證券交易法應優先於公司法而適用。貴會即已依上開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來函所 詢法律問題,自應依該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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