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股份轉換規定, 與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 貴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商字第○九一○二○ 一四七一號函辦理。 二 按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有關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 股份之對價之規定,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股份轉換之規 定,兩者之適用條件並不相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係適用於 金融機構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而以股份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或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得為轉換主體之金融機構以轉換方式轉換為 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至於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依同法第三十六 條、第三十七條進行轉投資時,其對價方式並無特別規定,依同法第 二條即得適用公司法或其他法律(包括企業併購法)之規定。爰金融 控股公司成立後依法之轉投資,亦得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項規定辦理。 三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依法之轉投資,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辦理,將享有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租稅及規費優惠,且該轉 投資如造成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交叉持股現象,依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得於三年內轉讓或以 其他方式處分之。另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如選擇依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方式進行轉投資,則無法享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 十八條規定之租稅及規費優惠。加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禁止從 屬公司及其投資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且無調整之規定,爰該轉投 資如造成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時可能導致違反公司法第一百 六十七條之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