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第 239 條規定,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得將之全部或 一部撥充資本,但未規定必先彌補虧損後,始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 但公開發行公司則無本條但書之適用外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略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 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者,不在此限。 上揭法條業已明白規定,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得將之全部或一部 撥充資本;尚無明文規定必先彌補虧損後,始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 惟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彌補虧 損,不適用上開條文但書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參照) 。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下冊) 第 23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