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檢送「研商企業併購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後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 掌分工事宜會議」會議紀錄乙份。 臨時動議:一、企業併購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公司法針對股份有限公 司之合併,均有租稅優惠之規定,其法律適用順序如何? 決 議:1.依企業併購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租稅優惠相同項目者, 應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企業併購法未規定之租稅優 惠項目,方分別依公司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 2.至於金融機構之併購者,依企業併購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應優先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 二法未規定者,方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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