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公司」之對象釋疑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二者而言,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得依上述規定 收買其發行之股份。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