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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700676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7、63 條 (097.12.23)
  • 要  旨:
    自九十八年一月起申報證券商資本適足申報資料,適用訂定之「證券商自
    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進階計算法)」
    

    全文內容:一、訂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之「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證券商自有資
                  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進階計算法)」如附件。
              二、本次訂定內容自九十八年一月申報九十七年十二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
                  申報資料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相關圖表:
  • 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進階計算法).DOC
  • 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進階計算法).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49 期 36369-365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