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 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 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8 年 1 月 5 日起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 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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