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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454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24 條 (095.08.11)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第 13、13-1 條 (097.09.26)
  • 要  旨:
    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借入賣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時,其賣出價格
    得不受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或證
              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賣出,不受賣出價格不
              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
              商配合辦理,請  查照。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