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 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六千萬元,最高融券限 額為四千萬元;惟其中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 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 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公司普通 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 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資限額為三千萬 元,最高融券限額為二千萬元。 (二)每一客戶對上市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一千五百萬元,最高融 券限額為一千萬元,對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一千萬元, 最高融券限額為七百五十萬元。 (三)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 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 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四)最高融資比率上市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上櫃有價證券 為五成(百分之五十)。 (五)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九成(百分之九十)。 二、本會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九四四○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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