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84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2、63 條 (098.06.16)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
    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並自九十八年十二月申報九十八年十一
    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25
              652 號令自即日廢止
    

    全文內容: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
                  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九十八年十二月申報九十八年十一月份證券商資本適
                  足申報資料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相關圖表:
  • 附表一、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簡式計算法).DOC
  • 附表二、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90 期 28850-2894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8 年 11 月號第 9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7 卷 10 期 10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2565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