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於發行新股時,以持有股票作價抵繳股款,該 受讓公司即符合得向其轉讓股票之「特定人」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以其持有之股票 作價抵繳股款,該受讓之公司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之「特定人」。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212 期 3112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7 卷 12 期 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