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辦公處所,應確實遵照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9 月 28 日金管證券字第 0 980050616 號修正發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98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58721 號函暨本公司 98 年 12 月 11 日臺證交字第 0980208173 號公告「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 備標準」修正條文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辦公處,應明確標示,並與其他部門區隔 。證券商及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 配置者,其財富管理業務辦公處所尚須依上揭標準壹、八、(三)規 定,於使用前報經本公司核發場地勘察證明。 三、為加強信託財產之管理,旨揭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辦公處所, 應建立資訊防火牆,防範客戶資料外流致發生不當運用;另財富管理 辦公處所之門禁管制係指應落實內部人員控管,避免非財富管理部門 或未經授權人員擅自進入,以確保客戶權益。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 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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