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金管會已核准銀行辦理涉及國內股權、兩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清單 」。 依 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 公告事項:公告本會已核准銀行辦理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七 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商品項目清單如附件。
附 件:金管會已核准銀行辦理涉及國內股權、兩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清單 公告本會已核准銀行辦理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以 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涉及兩岸)及第二款(涉及國 內股權)商品項目如下: 一、銀行辦理下列涉及從事衍生自國內股價暨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現貨商品 及指數等契約,除以外幣計價部份,應依中央銀行及本會規定辦理外 ,其餘項目銀行得逕依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書件、 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送達本會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本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可逕行辦理;但銀行不得於該十 五日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一)新臺幣計價部分 1.涉及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選擇權契約(option) 2.涉及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交換契約(swap) 3.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4.本金連結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選擇權組合型商品(principle + option) 5.本金連結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交換組合型商品(principle + swap) (二)外幣計價部分 1.涉及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選擇權契約(option) 2.涉及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交換契約(swap) 3.涉及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選擇權暨交換契約(swap + option ) 4.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外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可轉換公司債買入 選擇權結合) 5.本金連結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選擇權組合型商品(principle + option) 6.本金連結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交換組合型商品(principle + swap) 7.本金連結臺股股權相關標的之選擇權暨交換組合型商品( principle + swap + option ) 附表 ┌──────────┬───────┬────────┐ │型態 │新臺幣計價 │外幣計價 │ ├──────────┼───────┼────────┤ │選擇權單項 │ O │ O │ ├──────────┼───────┼────────┤ │交換單項 │ O │ O │ ├──────────┼───────┼────────┤ │交換+選擇權 │ ─ │ O │ ├──────────┼───────┼────────┤ │本金+選擇權 │ O │ O │ ├──────────┼───────┼────────┤ │本金+交換 │ O │ O │ ├──────────┼───────┼────────┤ │本金+交換+選擇權 │ ─ │ O │ ├──────────┼───────┼────────┤ │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O │ O │ └──────────┴───────┴────────┘ (已核准商品型態為O,尚未有銀行提出申請之商品型態為─) 說明: 1.臺股股權相關標的指上市(櫃)單一個股、一籃子股票、ETF 、 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承作外幣計價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外幣利 率交換與外幣可轉換公司債買入選擇權結合),其申辦程序應另 依本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申請 程序」辦理。 3.衍生性商品標的涉及臺股股權者,其交易對象如涉及境外華僑及 外國人者,應依本會 97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八字第 0970004 657 號令、97 年 3 月 6 日金管證八字第 0970004713 號令 及 97 年 11 月 11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70053604 號令等相關規 定辦理。 4.對於涉及連結國內股權之組合型(或結構型)商品及衍生性金融 商品,如銀行及客戶以上市有價證券契約交割者,應遵守證券交 易法第 150 條、本會 95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 04674 號令及本會 97 年 5 月 30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7001927 9 號令規定。 二、銀行辦理下列涉及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 例所定之相關法令有關之商品,應向本會申請許可,本會將逐案洽商 中央銀行辦理。本會前已核准商品項目如下: (一)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NDF ) (二)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匯率選擇權(NDO ) (三)外幣本金連結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交易及外幣對人 民幣匯率選擇權之組合式商品 (四)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換匯換利交易(NDCCS)
說明: 1.上述商品僅限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及海外分行辦理。 2.交割幣別限為新臺幣、人民幣以外之貨幣,且應盡對客戶風險告知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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