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84)臺財證(三)字第 376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 條 (077.01.29)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13 條 (083.11.15)
  • 要  旨:
    法人董事代表人以「贈與方式」將其個人所持有之上市股票移轉至所代表
    之法人名下,應於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且在轉讓後申報其持股變動情形
    ,並依規定辦理該等股票之過戶
    

    主    旨:函詢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擬將個人持股以「贈與方式」移轉至法人董事名
              下,所涉及證券交易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二、貴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擬以「贈與方式」將其個人所持有之上市股
           票移轉至所代表之法人名下,按該「贈與方式」仍屬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洽特定人轉讓之行為,故該法人董事代表人
           於轉讓前應依該規定辦理事前申報;且在轉讓後,就其持股變動情形
                  ,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向貴公司申報,再由 貴公司
                  彙總公告並向本會申報。至於該等股票之過戶,請依「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舊)第十三條第六項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