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存託機構機構出售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如未超過發行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則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規定
主 旨:外國存託機構機構為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出售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 ,該個別持有人持有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未超過發行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百分之十,當無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之適用,請 查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