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31597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099.05.19) |
要 旨: |
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訂定「外國發
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
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
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等 4 項資料及檢查表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05 金管證發字第 1
000029868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不再適用(行政
院公報 第 17 卷 124 期 20325-20344 頁)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
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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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二四九二三號 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 開處理準則規定應檢附書件「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 料表」及「律師法律意見書」,暨訂定「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 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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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律師法律意見書.DOC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第一上市(櫃)公司適用】.DOC承銷商總結意見.DOC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案件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23 期 16550-16672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29868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不再適
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10038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