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315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099.05.19)
  • 要  旨:
    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訂定「外國發
    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
    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
    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等 4  項資料及檢查表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05  金管證發字第 1
              000029868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不再適用(行政
              院公報 第 17 卷 124 期 20325-20344 頁)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
              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二四九二三號
                  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
                  開處理準則規定應檢附書件「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
                  料表」及「律師法律意見書」,暨訂定「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
                  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相關圖表:
  • 律師法律意見書.DOC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第一上市(櫃)公司適用】.DOC
  • 承銷商總結意見.DOC
  • 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案件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23 期 16550-1667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29868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不再適
      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10038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