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調整本公司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之證券商手續費計價方式暨議借 交易本公司借貸服務費新增選項等事宜,自 99 年 9 月 7 日起正式上 線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7 月 30 日金管證交字第 099003788 8 號函。 公告事項:一、本公司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之證券商手續費計價方式調整項目如 下: (一)每一筆還券證券商向借券人收取手續費,不足 1,000 元者,得以 1,000 元計。 (二)每一筆還券證券商向出借人收取手續費,不足 100 元者,以 100 元計。若出借人出借收入扣除證交所借貸服務費後,不足 100 元 時,則證券商手續費以該餘額為限,出借人無需補足差額。 (三)證券商代客戶洽尋券源.得向借貸雙方酌收費用。 二、議借交易本公司借貸服務費,新增得由借券人或出借人全數支付借貸 服務費之選項。 三、本公司於當日交易結算後,將提供證券商手續費金額報表供參。 四、99 年 9 月 7 日前成交之借貸交易,仍適用舊制至全部還券為止 。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各保管銀行、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正 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 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稽核部、電腦規劃部、國際事務 部、財務部、結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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