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第 158 條、第 167 條 之 1、第 186 條及第 317 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 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 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準此,公司收回或收買自己之股份 ,應符合同法第 158 條、第 167 條之 1、第 186 條、第 317 條、 股東清算或受破產宣告收回其股份抵償公司債務之情形始可,故依契約約 定收回自己股份,自不包括在內。又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上市或上櫃之公司亦得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法如另有規定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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