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公司 99 年 7 月 1 日公告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 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實施日期暨配套措施,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為配合證券商實務作業需求,自即日起各證券商得先行以書面方式申 報價差錯帳,俟電腦系統建置完成後,再將書面申報相關資料補行傳 輸至價差錯帳申報系統。 二、證券商書面申報價差錯帳,應檢具說明書,內容應敘明價差錯帳發生 之事實原因、成交日期、委託人帳號、買賣別、申報張(股)數、證 券代號及名稱、價差價格(每股)及價差總金額,並檢附委託(成交 )回報等書件,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時前向本公司函報備 查。 三、另有關電腦申報作業上線日期,將俟電腦申報系統建置完竣後,另行 公告。 四、為配合旨揭規定之施行,證券商應留存投資人申請價差錯帳及證券商 與投資人協議之相關紀錄。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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