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以下簡稱證券商資本適足新制度) 第二階段適用對象、預計上線期限、試算輔導時程暨其他相關事宜如說明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本(99)年 9 月 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38243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資本適足新制度第一階段適用對象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司已 於 98 年 1 月實施。至本公司規劃之第二階段適用對象為其他綜合 證券商(經營經紀、自營、承銷三種業務者)、上線期限預計為 101 年 7 月(申報 101 年 6 月份資料)暨試算輔導等相關事宜,業 於本年 9 月 1 日奉主管機關核復原則可行。 三、第二階段適用之綜合證券商於上線前均須經試算輔導,該作業自本年 10 月起至 100 年 7 月底止分三梯次辦理,本公司並已於本年 9 月 24 日邀集相關單位排定各梯次試算輔導名單與時程如下: (一)第一梯次自本年 10 月至 12 月,試算資料本年 8 月。 (二)第二梯次自 100 年 1 月至 100 年 3 月、試算資料本年 11 月。 (三)第三梯次自 100 年 5 月至 100 年 7 月,試算資料 100 年 3 月。 (四)證券商申請試算輔導時,選擇權之市場風險可選擇採行簡易法或敏 感性分析法(Delta-plus 法),採行 Delta-plus 法者無須事先 申請資格審查。 四、證券商於 101 年 7 月上線時,選擇權之市場風險將採行 Delta-p lus 法者之相關作業時程: (一)前已接受選擇權之市場風險採簡易法試算輔導之綜合證券商,欲採 行 Delta-plus 法上線者,應於 101 年 2 月 29 日前向本公司 申請補行試算輔導 Delta-plus 法。 (二)證券商應於 101 年 3 月 31 日前檢具符合 Delta-plus 法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公司提出資格審查申請。 五、證券商欲於 101 年 7 月前提前上線者,請依附件所訂流程向本公 司提出申請。 六、說明四及說明五所述應檢具符合 Delta-plus 法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說明五所訂流程中應檢具之通過媒體申報測試聲明書,請至本公司 網頁(http://www.twse.com.tw)「重要專區」之「證券商資本適足 新制度」專區下載。 七、目前非屬綜合證券商者,如於 101 年 7 月前因增加業務種類而成 為綜合證券商,或新成立之綜合證券商,應於成為綜合證券商後即向 本公司申請試算輔導,並由本公司安排其時程。 八、本文自即日生效,本公司 98 年 1 月 15 日臺證交字第 098020007 3 號函關於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申請適用新制度流 程,自即日不再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均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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