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之配合辦理事宜 主 旨: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本行公告訂定之「新臺幣活期存款 特別準備金規定」,其準備金之申報及調整作業事宜請配合辦理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本行 99 年 12 月 30 日台央業字第 0990062020 號公告,諒達。 二、前揭公告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係指依據「華僑及 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來臺投 資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投 資人。 三、原按一般存款準備金比率填報之準備金調整表,內容維持不變;玆為 因應前揭公告施行後,外資活期存款須增提準備金之需要,請自 100 年 2 月起(填報 100 年 1 月份資料),增填下列報表: (一)依附表一格式填報外資新臺幣活期存款準備金調整表。 (二)依附表二格式填報應提準備額及準備金乙戶計算表。 四、金融機構申報調整 100 年 1 月份準備金之日(提存期結束後 6 個營業日內)起,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 息。 正 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本行外 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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