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1-1 條 (099.10.11)證券交易法 第 66 條 (099.11.2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100.01.11) |
要 旨: |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證券商投資具有股權性質者,除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外,其全部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
百分之四十 |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對具有股權性質之投資,除經本會核准外,其全部投資事業總 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且投資單一事業之金額不得 超過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比率上限及對被 投資事業持股比率上限之規定詳附表。證券商應對轉投資事業擬具管 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三、證券商得投資證券、期貨相關事業,所稱證券、期貨相關事業,指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之證券、期貨相關事業,應於投資後十五日內申報主管機 關備查。 四、證券商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非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不得為之,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外匯經紀商、票券金融事業、銀行、信託業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二)未隸屬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商始得轉投資銀行、票券金融事業、信 託業、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金融控股公 司。 (三)參與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前或加入金融控股公司前,已依證券商管理 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投資者,得繼續持有該事業股份,但不得 再增加投資額度,對於已出售之股份亦不得再回補。 (四)證券商投資金融控股公司後加入金融控股公司體系者,其已持有金 融控股公司之股權,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證券商投資金融控股公司前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及「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五、證券商投資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非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 ,不得為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稱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指創業投資事業、資產管理服 務公司、股東會事務處理中介公司及財務諮詢顧問公司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二)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資產管理服務公司,限經營證券承銷、 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 (三)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除適用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限制外,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受僱人不得擔任該 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 (四)資產管理服務公司之業務範圍如下: 1.提供企業財務再造之諮詢顧問服務。 2.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建議,並協助其進行 專案評估。 3.提供企業營運重整及組織再造之建議。 4.協助銀行處理不良企業債權之諮詢顧問服務。 5.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 (五)財務諮詢顧問公司之業務範圍如下: 1.提供企業財務再造之諮詢顧問服務。 2.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建議,並協助其進行 專案評估。 3.協助銀行處理不良企業債權之諮詢顧問服務。 4.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 5.提供企業重整、組織再造及購併之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6.提供股本籌措之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7.提供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有關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8.提供私募資本(privateequityfund) 之投資有關財務諮詢顧問 服務。 9.提供改善資產負債結構之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10.提供風險管理及財務工程之財務諮詢顧問服務。 六、證券商投資第三點至第五點之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於加計該項轉投資金額試算後之比率,不 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二)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或依期貨 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 (三)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處分,或依期貨交易 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未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者。 (五)最近二年未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六)最近一年未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或業 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者。 (七)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 七、證券商投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商、期貨經 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外匯經紀商、票券金融事業、資產管理服務 公司及財務諮詢顧問公司,以一家為限。 八、證券商投資第四點、第五點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轉投資事業之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最近期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於加計本次擬投資金額後之資本適 足比率試算資料。 (四)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評估、資金來源、資金回收 計畫及風險管理方式等項目。 (五)擬轉投資事業之財務、業務資料: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營業項 目、經營方向、主要經理人之履歷、資本及股份、股權結構、會計 處理方法、原始投資金額、投資損益、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最 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最近一個月自行編製之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及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表、再轉投資事業之名稱及持 股情形。(上開資料,如係因設立認股之情形而無法出具者,得免 檢附。)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九、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因合併繼受被合併公司所持有被投資事 業股份,不受單一投資限額及對每一被投資事業之持有股份上限之規 定,但不得再增加其持股比率,對於已出售之股份亦不得再回補。 十、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落實處理「證券商單一窗口」有關證 券商轉投資之相關資料,俾利統計及掌握證券商轉投資事業情形。 十一、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台財證(二)字 第○○一五○一號令、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 二五四七號令、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 ○三三四五號令、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 ○四七六六號令、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 一四三八一八號令、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財證(二)字第○九 一○一五五九四二號令、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台財證(二)字第○ 九一○○○六○二八號令、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二) 字第○九二○○○五三七九號令、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 字第○九三○○○○○○五號令、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台財證(二 )字第○九三○○○○五八八號令、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證 (二)字第○九三○○○一六九六號令、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五八三一號令、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金 管證二字第○九四○○○○六二九號令、九十五年一月二日金管證 二字第○九五○○○○○一四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十二、另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台財證(二)字第○ 一一○九號函、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四八三二 ○號函、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三二號函、八 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一四五三號函、八十五年七 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五○六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四八五五號函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六八七號函、八十 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四九六五號函,依 100 年 1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2 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 局、保險局、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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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附表:證券商轉投資限額.DOC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5 期 2248-225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2 期 84-8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4 月號 第 39-4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5 月號 第 49-54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3 月 7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015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4 月 17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02547 號令,自即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6 月 5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03345 號令,自即日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9 月 10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4766 號令,自即日廢止。
5.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9 月 18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10143818 號令,自即日廢止。
6.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10155942 號令,自即日廢止。
7.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2 月 4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6028 號令,自即日廢止。
8.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20005379 號令,自即日廢止。
9.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005 號令,自即日廢止。
10.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2 月 17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588 號令,自即日廢止。
11. 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4 月 28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1696 號令,自即日廢止。
12.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3 日
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1 號令,自即日廢止。
13.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6 日
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0629 號令,自即日廢止。
14.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 月 2 日
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0014 號令,自即日廢止。
15. 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10008508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