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 4 縣市改制直轄市相關地址資料轉換,有關證券商辦理投資人開 戶作業暨交易糾紛處理原則,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2 月 1 日金管證券字第 0 990073175 號函辦理。 二、投資人至證券商辦理開戶作業時,所檢附證件不論地址新舊,一律直 接輸入 4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之新地址,以免開戶作業有誤植之情事 ;並請證券商留存調整紀錄,以利日後之查詢。 三、證券商因 4 縣市改制直轄市地址資料轉換所引起之客訴或交易糾紛 處理原則,請依現行「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營業紛爭處 理作業方式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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